⒈ 为自己的过失辩护。
引《新唐书·李【lǐ】绛传》:“但矜能【néng】护失,常情所【suǒ】蔽,圣人改【gǎi】过不吝,愿陛【bì】下【xià】以此处之【zhī】。”《新唐书·郑朗【lǎng】传》:“自中主【zhǔ】而下,或饰【shì】非护【hù】失【shī】,见之,则史【shǐ】官无以自免,且【qiě】不敢直笔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