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谓议定其罪给予处分。
⒉ 计议处理。
⒈ 谓议定其罪给予处分。
引《晋书·刑【xíng】法志》:“刑书之文有限,而舛违之故无方,故有【yǒu】临时【shí】议处之制,诚不【bú】能皆【jiē】得【dé】循常也。”
明 李清 《三垣笔记》上:“及【jí】 郑庶常 鄤 处决【jué】,责科道不言,一概议处。”
清 龚自珍 《明良论四【sì】》:“约束之,羈縻之【zhī】,朝廷【tíng】一二【èr】品之大【dà】臣【chén】,朝见【jiàn】而免冠【guàn】,夕见而免冠,议处、察议之諭不【bú】絶於邸钞。”
⒉ 计议处理。
引明 章懋【mào】 《议处盐法事宜奏状【zhuàng】》:“谨题为议处盐【yán】法利弊【bì】以裨国用【yòng】事。”
⒈ 清【qīng】代时,官吏有过而【ér】交吏部处罚【fá】,轻曰察处,重【chóng】曰议处,更重曰【yuē】严加议【yì】处【chù】。
1.作【zuò】家陈【chén】四【sì】益先生曾考【kǎo】证说,即便在古代,怠慢【màn】误事、呼应不灵、避难就易【yì】等也是要被弹劾议处的,如果【guǒ】问责只止步于【yú】此,实在【zài】算不得【dé】制度创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