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《宋史·王【wáng】安石传》:“有少年得斗鹑,其侪求之【zhī】不与,恃与之昵辄持去,少年【nián】追杀之【zhī】。开封当此人【rén】死,安石驳曰:'按律,公取、窃【qiè】取皆为盗。此不与【yǔ】而彼携以【yǐ】去,是盗也;追而杀之,是捕盗【dào】也,虽死当勿论。'”后将【jiāng】此案称【chēng】为“鹑刑”。
⒈ 《宋史·王安石传》:“有少【shǎo】年得斗鶉,其儕求之不与【yǔ】,恃与之昵輒持去,少年【nián】追【zhuī】杀之【zhī】。
引开【kāi】封【fēng】 当此人死, 安石 駮曰:‘按律【lǜ】,公取、窃取皆为盗。此不与【yǔ】而彼携以【yǐ】去,是盗也;追而杀之,是捕盗也,虽死【sǐ】当勿【wù】论。’”
后将【jiāng】此案称为“鶉刑”。 《京本通俗小说·拗相公》:“文章谩【màn】説自天【tiān】成,曲学偏【piān】邪【xié】识者【zhě】轻。强辩鶉刑非正道【dào】,误餐鱼饵岂真情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