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区分并加以评定。
引《魏书·酷吏【lì】传【chuán】·羊祉》:“然尚书【shū】銓衡是司,釐品庶物,若状与跡乖,应抑而不受,録【lù】其【qí】实状,然后下【xià】寺,依諡法【fǎ】準状科【kē】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