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根据裁判员【yuán】的业务水【shuǐ】平【píng】而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制度。中国于1956年由国家【jiā】体委颁布施行,几经修【xiū】改【gǎi】。现行制度【dù】于1981年【nián】颁布实施。共分四个等【děng】级:国家级、一级、二级和三【sān】级裁判员【yuán】。国【guó】际级裁【cái】判员则由各国际单项体育组【zǔ】织授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