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儿子典质给他人。一说,为赘婿。
⒈ 以儿子典质给他人。一说,为赘婿。
引《汉书·严助【zhù】传》:“间者【zhě】,数年【nián】岁比不【bú】登,民待卖爵赘子以接【jiē】衣食。”
颜师古 注:“如淳 曰:‘ 淮 南俗【sú】卖子与人作【zuò】奴婢,名为【wéi】赘【zhuì】子,三年不能赎,遂为奴婢。’赘,质【zhì】也。一説,云赘子者,谓令【lìng】子出就妇【fù】家为【wéi】赘【zhuì】壻耳。”
清 陶【táo】炜 《课业馀【yú】谈·人物称谓》:“赘子,赘,质也。质子与人【rén】,三【sān】年不赎,遂没为奴【nú】也。”
⒈ 淮【huái】南习俗穷苦【kǔ】人家卖子与人为奴婢,称为「赘子」。若三【sān】年不【bú】能赎,即永【yǒng】为奴婢【bì】。一说赘子【zǐ】,即赘婿。
引《汉【hàn】书·卷六四上·严助传》:「数【shù】年岁比不【bú】登,民待卖爵赘【zhuì】子以接【jiē】衣食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