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指合乎某种道义标准的法律。
⒉ 义理法则。
⒊ 桐城派古文家亦以称着文应遵循的准则。
⒈ 旧指合乎某种道义标准的法律。
引《荀子·王霸》:“所以为布陈於国家刑法者,则举义法也。”
汉 刘向 《新序【xù】·杂【zá】事三》:“若先王( 燕昭王 )之报怨雪丑【chǒu】,夷【yí】万乘之 齐,收【shōu】八百年之积【jī】,及其弃羣臣之【zhī】日,餘令詔后嗣之义法。执【zhí】政任事,循【xún】法令,顺庶孽,施【shī】及萌隶,皆可以教后世。”
⒉ 义理法则。
引《史记【jì】·十【shí】二【èr】诸侯【hóu】年表序【xù】》:“﹝ 孔子 ﹞论史【shǐ】记旧闻,兴于 鲁【lǔ】 而次《春秋》,上【shàng】记【jì】 隐,下至 哀 之获麟,约其辞文,去其烦重,以【yǐ】制义法,王道备,人事浹【jiā】。”
⒊ 桐城 派古文家亦以称著文应遵循的准则。
引清【qīng】 方苞 《书<货殖【zhí】传>后》:“《春秋》制【zhì】义法,自【zì】 太史公 发之,而后之深于文【wén】者亦具焉。”
刘【liú】师培 《论【lùn】近世文【wén】学之变迁》:“其墨守 桐城 文派【pài】者,亦【yì】囿於义法,未能神明变化【huà】。”
1.一百零八、礼义法度者,应时而变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