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代分配给诸王以下使唤的阉人。
⒈ 唐 代分配给诸王以下使唤的阉人。
引《唐律疏议·名例【lì】·工乐杂【zá】户及妇【fù】人犯【fàn】流决杖》:“诸州【zhōu】有阉人【rén】,并【bìng】送官【guān】,配内侍省及东宫内坊,名为给吏。诸王以下,为散【sàn】使【shǐ】。”